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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事务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可为不同类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设计,起草公司章程、为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收购、重组、清算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结合在税务、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并购交易、融资与证券等领域的实践,为上市公司、国有公司、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服务领域:

1、公司法人治理服务并购法律服务;

2、政策咨询与交易设计;

3、投资分析与商务谈判;

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服务;

5、公司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清算相关的法律服务;

6、各类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改组。

赵娟娟 西安

事业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赵娟娟 律师,中共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方向

赵娟娟律师专注于建筑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事务、公司重组改制、企业IPO的运作业务的学习和实践。长期担任陕西海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湖置业有限公司等数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曾参加电子商务谈判技巧、客户、媒体关系及实例等企业法律事务及公司实务管理培训,为所任职公司法律实务及经营方针荐言献策并被公司采纳推广。

赵娟娟律师代理的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建筑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纠纷、建筑材料供货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拟定和修改联建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中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等。

赵娟娟律师还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包括:咸阳市热力公司、西安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陕西省造价总站、陕西福德智慧实业公司、陕西电力研究院。长期为这些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审核单位的经营合同,参与顾问单位的法律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开展法制宣传等。

追求律师业务的专业化,为委托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将法律专业和服务理念高度契合是赵娟娟律师坚定不移的职业定位。

赵娟娟律师有着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严谨,思辩清晰,办案规范高效,并且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灵活应用多元化解决争端的方式同时提供多方位的风险控制方案,有效实现了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杜世园 西安

事业合伙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杜世园律师,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参与多起公司股权并购案件。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立足实践,诚信敬业。

1、曾成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大型非诉事务有:

2017年,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资“河南长垣ppp项目”,对“国祯环保”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018年,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得智利FRONTERA(福隆得来)电站项目开发权之项目,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018年,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拟实施“国核固镇县兴隆风电场EPC总承包项目”,对固镇国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信状况以及国核固镇县兴隆风电场项目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018年,就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敦煌市丝绸之路博物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2019年,就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收购四川博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收购陕西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对博荣欣公司、能恒建设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019年,就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其子公司事宜出具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关键性问题的意见书。

2019年,就西藏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收购四川华夏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对华夏坤宇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

曾为陕西振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隽永食品有限公司、西安汉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外资企业、境外人士,西安建工集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大性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为其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典型案例有:

2018年接受台胞巫春烨(案件第三人)委托,代理其与张海建(案件原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被告)之间行政诉讼一案。张海建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31994号关于第14039166号“陕拾叁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律师通过案件分析,搜集、整理关键性证据,参与庭审活动,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张海建注册的商标“陕拾叁面及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巫春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陕拾叁”商标。

2019年接受台胞巫春烨(案件第三人)委托,代理其与张海建(案件原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被告)之间行政诉讼一案。张海建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6147号17106948号商标“陕十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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