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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缓刑——金镝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24/8/9

案情概述:

近日,金镝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代理了一起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付某受其同学李某蛊惑,将李某诈骗所得财物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后因受害人报案案发,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诈骗罪、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21万元,属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付某该情况可能面临4年8个月有期徒刑。

经过刘薇律师的专业辩护,最终法院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辩护历程:

刘薇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过多次会见付某,了解案件情况,告知其认罪认罚、自首、退赃、初犯、偶犯等法律规定,付某自愿认罪认罚,称其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即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表示愿意退出自己获利所得,自己平时表现良好,以前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经刘薇律师多次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刘薇律师陪同付某家属向法院案款专户退缴付某违法所得;付某村委会出具了付某平时遵守法律法规、表现良好、疫情防控期间配合村委会设卡检查、积极捐赠防控物资的证明,退缴凭证提交检察机关、村委会证明开庭提交法庭。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认定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阶段,刘薇律师根据自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为案发后,付某于2023年12月26日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2023年1月12日陕西省高法、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的除外……(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之规定,付迪的行为属于自首,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其减轻从宽处罚。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21.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区别不同诉讼阶段,综合考量,提出从宽的幅度建议;(2)同时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从宽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对付某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对其从宽处罚。

审理结果:

刘薇律师担任辩护人,从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疫情期间表现优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可以对其判处缓刑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取得较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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