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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金镝观点 | “大数据杀熟”行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6/9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本应使得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和体验,然而近些年来,在机票预定、酒店预约、电商平台、交通出行等多个消费领域却频频曝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不同客户价格不同,例如老客户的价格要高于新客户,部分平台甚至存在会员价高于普通客户价格的情形。 

具体来说,大数据杀熟是具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一种差别定价行为,经营者依据大数据手段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对消费者的价格耐受度、消费偏好、消费习惯、家庭构成等信息进行收集与定性分析,利用客户的路径依赖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同一商品或服务向老客户索取高于新客户的价格,但这种价格差异并不由成本差异造成,而是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数据分析之后的差别定价行为。“大数据杀熟”无疑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等问题尚有待厘清。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殊行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价格、产地、成分等情况,还包括经营者自身的经营资质等情况。 

笔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具有违法性的主要原因是对于采取差异化定价事实的刻意隐瞒,虽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价格和与其他消费者达成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在互联网平台的告知义务范围内,但是对商品或服务是否采取差异化定价以及差异化定价的标准等应当属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之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告知。在互联网平台交易场景中,利用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非法利用网络搜索和个性化推荐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采取了差别化定价的事实,显然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从目前爆出的“大数据杀熟”现象来看,互联网平台对不同消费者进行差异化定价的过程中,仅因消费者的平台忠诚度更高、对价格更不敏感而被给予较高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且在互联网平台未向消费者告知其个人数据被用于商品价格确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无从得知更无法拒绝互联网平台利用其个人数据实施“杀熟”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用户个人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门设置了自然人信息保护条款,“大数据杀熟”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虽然互联网平台已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要求,在用户首次注册时采用书面格式条款的形式对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范围等进行了说明,但互联网平台为自身经营、技术升级及提供个性化服务等合理原因收集、分析利用用户数据的范围并不明确,数据到手后互联网平台也不会主动删除数据,而是多次利用以挖掘出更多的商用价值,帮助其不断加强对交易的主动控制权。此外,互联网平台使用数据过程中还涉及对消费者敏感、隐私信息的安全保障等问题。

二、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

(一)将大数据杀熟行为认定为

《反垄断法》中的价格歧视

在大数据时代下应该对《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价格歧视的主体进行扩张,大数据杀熟行为是符合《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价格歧视的。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对相同条件的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歧视行为要件。从后果要件看,大数据杀熟打破了原有的以商品价值为定价基础的价格竞争格局,加剧了经营者对价格的无序追求,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大数据杀熟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符合价格歧视的结果要件。

(二)举证责任倒置

   “大数据杀熟”具有难以识别、维权成本高等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及平台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消费者光靠个案很难证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存在。实践中经营者或平台方可以寻求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系统故障等,且后台数据能够及时进行改正,价格随时可能发生变动,消费者举证能力明显较弱,也难以掌握关键数据。按照一般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应当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证明、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性规定,由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不存在差异化定价进行举证,更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此外,“大数据杀熟”是一种大规模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通常表现在单一商品或服务上产生的价格差异往往不大,对于单个消费者而言,所受损失可能不大,因此大多数消费者难有积极维权的意识或行为。在此背景下,可以尝试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数据杀熟”行为只要符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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