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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金镝说法 | 单位能否在劳动者申请辞职的期限届满后批准辞职?

发布时间:2022/1/19

作者:兰军伟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1日,郑某入职到A公司韩国语翻译岗位工作,2019年5月30日A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7月11日郑某向公司递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以自身原因无法适应公司工作安排为由,申请自2020年7月20日离职。A公司副总经理、人事科负责人均于7月11日当天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A公司总经理当时未在郑某离职申请表上签字。此后,郑某在A公司原岗位继续工作。2020年10月29日A公司人事部通知郑某于2020年10月30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A公司总经理在郑某2020年7月11日递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字。2020年11月5日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792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辞职申请载明的离职时间未离职,继续工作中单位以同意辞职申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于2020年7月11日向A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并载明“申请自2020年7月20日离职”,A公司在收到郑某的离职申请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在郑某的离职申请表中载明的离职日期到期后,双方仍按原劳动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应当视为郑某的离职申请已无效。A公司主张因公司暂时无法找到岗位替代人员,郑某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离职,但A公司既未在郑某离职申请表中注明该约定,也未要求郑某通过书面方式推迟离职日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延长离职日期达成了一致,对A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A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无正当理由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未向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A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审判决: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A公司提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被郑某申请辞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其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查,被上诉人郑某于2020年7月11日向上诉人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申请自2020年7月20日离职”,但到期后双方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上诉人A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交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据,一审根据查明事实认定A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A公司依法应向被上诉人郑某支付赔偿金,故因证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

劳动者辞职的性质是行使单方形成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辞职,30日以后劳动合同都得以解除。如果30日后劳动者未离职,而是继续留在用人单位了工作,用人单位也未要求劳动者离职,则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后,用人单位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案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27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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