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朱虹律师
近日,我们给客户做股权设计过程中,客户公司老总问我,现有一个小股东是做技术的,如果以后他要离职,他的股权怎么处理,有什么办法可以收回?
下一步公司还需要做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如果离职他们的股权又怎么处理呢?
其实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很具有代表性,很多时候不是老板不愿意分享,老板是怕给出股权以后发生失控的情况。
假设给股权后股东贡献达不到预期怎么办?
小股东离职跑到竞争对手那里,那他都不贡献了是否还要给他分红?是否还要通知他开股东会?他如果一个不高兴,要来查账怎么办?
想起这些都让人闹心。有什么解决办法呢?
一、股东离职,可以强制退股
我们可以提前在股东合作协议、股权激励协议、合伙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一旦离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回购股权。
其他股东回购股权就是股权转让嘛,那么股东离职公司回购股权可行吗?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自行约定其他股权收购的情形。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情形之外,可以灵活约定其他股权回购的情形,不过这一规定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能侵犯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所以说,股东离职强制退股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该股权回购如何操作?实践中的约定方式有两种:
1、离职股东有更大选择权
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持股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这种约定将主动权赋予员工,若员工不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公司不可以强制收购。
股东也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是否收购,这种情况下,若股东与公司协商失败,公司不负有收购股权的义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得不到支持的。
2、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更大选择权
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约定,股东离职时,其股权则被估价回购,这种约定没有给予股东选择的空间,股东一经离职,公司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收购其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司章程和协议约定由公司回购,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如果章程和协议中约定由其他股东回购,则需要约定由谁回购,回购价格如何确定,多个股东都要回购怎么处理等。
还需要说明一点,回购到底是公司或股东的权利还是义务,这需要公司或股东权衡利弊,提前在章程中和协议中约定清楚。
如果是权利那么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选择回购,也可以选择不回购。如果是义务则必须要回购。
我们曾经处理的一个股权设计项目中,创始人就提出来股东离职不愿意把回购股权作为自己的义务。
因为公司现在发展的不错,但是以后发展的怎么样谁也不敢说,他不愿意中途“跳车”的人可以轻易拿到钱,而留下继续奋斗的人反而要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
这样会产生反向激励效果,就是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鼓励人逃跑,这明显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所以最终我们把股东离职,创始人回购股权约定成权利,给与创始人更大的选择权。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股权收购约定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则更加严格,其规定除法定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于原股东来说,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由此可见,对于股份责任公司,异议股东仅在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三、除了上述情形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1、公司《章程》可将公司侵犯股东权利作为回购股东股权的约定条件。
2、公司《章程》可将股东被辞退、除名、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
这类约定在不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的情形下,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