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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金镝观点 | 资本维持规则没有存在之必要?

发布时间:2021/8/12



一、概述


现代公司法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三种基本保护方法:遵守公司事务开放性原则;贯彻公司资本维持规则;执行公司清算规则。其中,资本维持是一系列以公司法定资本为基准,约束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规范,核心问题是选择何种标准约束公司的分配行为。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资本维持”,但是资本维持规则的精神体现在资本形成之时与资本形成后的具体规制之中。资本维持规则不仅限制股东分配行为,而且限制股东出资与公司能力范围,其目的是让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过程中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即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财产。


二、《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规范


1994年我国《公司法》即已建立资本维持系列规范,现行《公司法》的诸多法律规定都体现出资本维持规则的精神,具体的资本维持规范如下:


1、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依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份或股权。其典型方式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公司为避免资产闲置或者让股东取回出资,或者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限制公司取得本公司股权或股份


公司作为法人,不应当一方面享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又作为自己的股东,但是公司在某些情况下确有收购和维持本公司股份的需求,如使异议股东退出公司,使本公司的股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等,因此需要规范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规定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程序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满足《公司法》第166条规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分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资本维持规则面临的争议


2013年我国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强制验资程序,全面实行认缴制,各界主张进一步弱化乃至取消资本维持原则的声音日益强烈,其理由有多种。首先,随着认缴资本制的全面实行,资本维持的标尺不复存在,失去了可比照的参照物;其次,资本维持规则体现了资本信用观,但以此构建的资本约束机制并不能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并容易造成公司资产闲置浪费;最后,放弃僵化的账户规制模式和根据静态的资本组成来判断分配尺度是大势所趋,并且已有许多替代性商业机制替代性地实现了资本制度的预设功能,如信息披露与董事义务的强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法规制等,特别是美国法中的偿付能力测试,根据动态的资本/负债比来对是否允许公司进行分配作出判断,是对公司资本结构更全面和更合理的控制。




二、《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规范


资本维持规则在资本流入阶段的作用也许随着认缴资本制度的实施发展有所削弱,但是在资本流出阶段,资本维持规则的作用无法被替代。


1、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理信赖


杰西尔法官曾说过:“除了看不见、摸不着的公司外,债权人没有其他债务人,而公司除了其经营资产外也没有其他财产。因此,我可以说,债权人是基于资本只应为公司而使用的信念放债给公司,并且它因此有权说公司应保持资本而不把它返还给股东,虽然这可能是一个只有在清算时才能强制执行的权利。”公司资产对股东的过度转移必然会对债权人作出投入时的信赖造成影响,降低公司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担保,并且,在债权尚未完全获得完全给付之前,公司财产向股东的返还意味着股东的利益优先于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久而久之,公司将产生融资困难,这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2、节约交易费用


公司法之所以选择资本作为限制公司资产对股东的非法返还、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还在于资本维持规则具有节约债权人和股东间交易费用和监督费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在不完全信息的市场上,法律通过强制性的规则将公司资产维持在较高水平,可以达到有效控制和大量节约交易费用和债权人调查费用的目的。


3、资本维持规则维持资合公司的基础和股东道德底线


资本维持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灵魂,作为聚合众人资产进行运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资合公司,其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是基于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一个不承担个人责任又无须向公司出资的“股东”,存在毫无商业逻辑,资本维持规则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如果不真实出资、没有真实资本,或者允许部分股东随意撤回出资,不仅有害公司运营和债权人利益,而且违背了股东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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