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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金镝说法 | 《民法典》新设的遗嘱信托在财富规划中的功能优势

发布时间:2021/2/23

在正式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全文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是草案中没有的内容。《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的纳入对财富管理和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遗嘱信托的功能优势是什么?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Probate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管理遗产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此类遗嘱信托的出现主要是由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


二、遗嘱信托的作用


      首先,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其次,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最后,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三、遗嘱信托的功能优势


与遗嘱继承、遗赠、生前信托等制度相比,遗嘱信托有以下功能优势:

第一、灵活执行委托人的意图遗嘱信托受托人只是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财产管理,而不受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干涉,可以避免遗产被不当侵害而不能及时救济或者因为取证不当而得不到救济。另外,高净值人士80%财富来自股权收入。股权设置遗嘱信托,一是可以由专业人士管理公司,二是可以避免股权被侵夺旁落,致使辛苦打拼的财富不能泽被后代。

第二、更好的保护继承法上的弱者

《民法典》遗嘱篇仅仅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法律仅仅对这些未成年人、患病被扶养人、老年人等安排一定数额的遗产,而不能量身定制被继承人的财富管理安排。遗嘱信托可以完成被继承人的心愿。

第三、有效降低遗产税

赠与税与遗产税的征收迫在眉睫。通过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受益人在获得信托收益时,只需要缴纳一定的所得税,而通过其他形式的传承则需要交纳遗产税。二代,三代,代代缴税。信托传承可以建立一个“不朽的”财团,避免在一次又一次的传承中被重复征税。

第四、财产有效管理与增值

遗嘱信托之遗产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管理,比如资金信托,受托人可以进行组合投资,进而实现财富的增值;控股股权遗嘱信托,由受托人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可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等。

第五、强大的财产保护机制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种独立性有利于对遗产的保护。

第六、有力的受益人权益保障受益人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但受托人一旦占有财产很容易受到利诱而侵夺和占有信托财产。基于此,将受益权确立为一种特殊物权就有了一定法律依据。如果将来立法中能赋予受益人受托人变更权,如此即防止受益人挥霍财产,亦可全面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七、有效解决现行继承制度下无法实现的特殊愿望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后位继承人不被认可的问题。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声明,满足一定条件或一定期限到达,优位继承人应该将遗产传授给后位继承人。第八、遗嘱信托“撤销”相当“自由”与生前信托只有委托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才能享有撤销权相比,遗嘱信托设立后在生前可以随时撤回。第九、避免了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不明的缺陷我国继承法律虽然规定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未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如果设立遗嘱信托,对于遗产分配和管理均有受托人主持,可以减少纷争。第十、从遗嘱信托立法的角度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应当优先清偿税款和债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往往不能及时知情,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另外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被继承人的债务人也存在不能查询、知晓的情形。而设立遗嘱信托后,随着我国信托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实,债权人可以依法查询债务人的遗产归属情况,进而及时维权。故而完善信托立法较为符合人们的呼声。


 四、总结


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是我国财富规划领域的一大契机,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信托法》和《民法典》都没有对这一制度进一步细化,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这也是目前遗嘱信托实施的主要困境,因为委托人去世遗嘱信托才生效,受益人此时并不掌握财富地位相对弱势,那么受托人是否会合理执行信托计划?这里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是缺少法律规制和监督细则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否和遗嘱信托衔接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立法机关会对遗嘱信托的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规定。继承制度的多元,能够符合不同阶层和全体的需求,遗嘱和信托的衔接能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的新思路,在这里,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正逐渐发展和日趋完善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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