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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金镝观点 | 最高院判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害属于一般侵权

发布时间:2021/1/12


在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害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那么,作为律师,如何主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讨。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原告A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B公司赔偿因其超标的申请查封给B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894047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A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

(1)A公司超标的查封。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为260万元,而A公司申请查封B公司总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23套房屋。

(2)A公司存在过错。A公司恶意重复计算工程量、虚构工程范围致使工程造价虚高700多万元;A公司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并拖延执行,具有主观恶意。

(3)A公司的行为致B公司实际产生了损失。被查封的23套房屋是B公司唯一资产,因被查封无法变现,B公司产生了损失。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1. A公司是否存在超标的申请保全行为。

2. A公司在诉中申请保全时是否具有恶意。

3. A公司的诉中申请保全行为是否对B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


三、法院审判


(一)一审法院

陕西高院认为A公司为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合法行使诉讼权利。A公司诉请金额12273859.45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折算房屋单价计算查封房屋总值为12493248.14元,两者基本相当,A公司亦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超标的申请查封的故意,不能因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即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B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继续查封案涉房屋,B公司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其异议被驳回。案涉房屋未得到实际处分而长期处于查封状态,根本原因是B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二)二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侵权责任法》尚有效力,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时,《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无异。)之规定,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判断申请是否错误,应当考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最终判断之前,A公司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之间存在差距较为常见,仅此不足以证明A公司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的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B公司的损失。A公司确定诉请金额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没有损害B公司权利的故意或过失。无过错即无责任,A公司不负有向B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B公司诉请的三项损失与A公司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究其根本,是其自身未能严格履行合同和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导致,现其请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要点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侵权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注:该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该条款现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应当严格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予以证明。

(一)侵权行为

较为典型的财产保全侵权行为就是申请人一方超标的申请保全行为。超标的申请保全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虚高诉讼标的额,远超实际的诉讼标的额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当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诉请金额(财产保全)与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之间完全一致几乎不可能。但是,也应当保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所以,申请方在提诉请金额和申请诉讼保全时,一定要以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为基础,综合考量法院可能支持的数额,不可片面追求执行的效果而任意提诉请金额并超额申请诉讼保全,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损害结果

无损害即无填补,损害结果要求申请方超标的申请诉讼保全行为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害。这里的财产损害主要指的是因超标的保全而无法使用被保全财产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求超额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故意与过失的判断应当以申请人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不能以专门机关鉴定的数额或者获得法院支持的数额为判断依据。不能认为法院最终未支持或者仅部分支持申请人一方的诉请金额就认为申请人一方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超额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如果超额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诉请的三项损失系因其自身未能严格履行合同和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导致,而非A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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