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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0/9/2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石龙律师,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与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龙,执业期间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涉税法律咨询及民商事案件的代理等业务。

主持人:您好,石律师,企业在日常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其他经营活动中,避免不了开具发票的问题。因为发票问题走向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些发票犯罪案件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更为严重。石律师,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律师:好的,针对上述问题,我结合以下案例进行讨论。


一、案情回放

长江公司因业务销售活动,对外开具大量增值税发票,但因为业务特殊,其很多成本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入账。2018年10月,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通过朋友张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的手续费为条件,持续一年多的时间,大量从黄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份(税额4,164,638.6元),价税合计36,200,320.14元;从大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1,310,769.23元),价税总计11,393,609.46元,并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税款5,475,407.83元。


判决结果:

对长江公司判处罚金100万元;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介绍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黄河公司、大海公司分别判处罚金50万和30万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江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介绍人张某,被告单位黄河公司、大海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河公司、大海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二、法理分析

问:石律师,那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虽具有真实交易,但开具的数量或者金额不真实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已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而且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减少,是一种严重的税收犯罪行为。

本案当中,长江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黄河公司、大海公司以及介绍人张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主观上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及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其行为共同侵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并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税款5,475,407.83元,数额巨大,给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建议

问:石律师,您能否给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何预防和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出几点建议呢?

答:1、企业要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增值税及其专用发票管理知识方面的学习工作。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除了一部分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而知法犯法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因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纳税意识淡薄,在他人的引诱下被动的、不自觉地参与了犯罪。

2、要以企业财务部门为主导,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关于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之间的联系,加强企业内部关于发票管理工作的沟通和有效衔接工作,提高企业日常发票管理能力和虚假发票的识别能力,从源头防止虚假发票被抵扣。

3、如果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积极和当地主管的税务部门进行沟通,防止虚假发票被抵扣后被税务机关稽查,进而补税并交纳滞纳金,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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