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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刷礼物”打赏主播,谨防上当受骗!

发布时间:2020/8/11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佩律师,针对“‘刷礼物’打赏主播,谨防上当受骗!”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佩律师,目前主要从事传统民商事和劳动法领域相关业务。

主持人:您好,张律师,今年因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冲击,但直播行业却风生水起。相伴而来的,近期涌现了一大批——在直播平台“刷礼物”打赏主播而发生的各类纠纷,您能结合案例,从法律层面给我们进行讲解一下吗?

律师:好的,主持人,我先说一下我从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的情况:以2020年为时间戳,搜索关键词“主播”和“刷礼物”,筛选判决结案,检索出38起案件,其中刑事案件26件,民事案件12件,可见此类纠纷触犯刑法的概率较高,再次检索发现涉及诈骗罪的案件量占比高达70%,今天就结合案例从刑法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刘某、史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A公司,从事网络游戏推广业务,刘某为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比例为60%。2019年3月,刘某与史某商量后,公司转型开展网络直播业务。二人通过谢某(在逃)与B直播平台协商一致,后依托B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业务。至2019年5月期间,刘某、史某先后纠集张某、徐某、朱某、周某等人,采用在QQ、微信上,冒充女主播身份与他人聊天,以处男女朋友、约见面为幌,让他人在直播间为女主播刷礼物的手段,骗取杨某、张某、陆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刘某、史某等人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史某、张某、徐某、朱某、周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史某、张某、徐某、朱某、周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冒充女主播,诱导他人在直播间刷礼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理分析

问:请问张律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可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基于虚假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使得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来看,刘某、史某等人在微信、QQ上,冒充女主播身份与他人聊天,以处男女朋友、约见面为幌,让他人在直播间为女主播刷礼物,致使他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冒充女主播身份与他人聊天,以处男女朋友、约见面为幌”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他人在直播间刷礼物”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最终使得刘某、史某的财产得到了增加,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

问:张律师,因被骗后给主播刷礼物的财物,能够得到返还吗?

答: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以从被告人处退缴的数额为基数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2)在违法所得被挥霍后,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

结合本案来看,侦查阶段被害人杨某、张某、陆某等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微信支付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因“B直播平台上某女主播以做其女朋友为由,让其不停的在直播间刷礼物”。证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因被骗导致,且数额十分明确,也能证明该部分财产是被害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各被告人追缴到了违法所得,故而人民法院以追缴的数额为基数按比例向各被害人进行了发还。如果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全部挥霍,则只能在判决中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只能督促法院依职权执行。总之,因被骗给主播刷礼物的钱款能否得到退还,一是看该部分财务是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二是看人民法院能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缴到了违法所得,在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因被骗而损失的财物会在案件审结时发还给被害人。


三、律师建议

问:感谢张律师全面细致的解答,“主播行业”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您能从“主播”和“观众”两个角度提几点建议吗?
答:1.从主播角度而言,在直播过程中一定要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要为了一时的私欲,而逾越法律红线,否则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2.从观众角度而言,尽量去选择有益于自身生产生活的直播板块,打赏行为虽是正常的社会行为,但一定要拒绝诱导性打赏或强制性打赏。如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作为家长一定要在直播软件上设置青少年模式并且关闭免密支付,杜绝未成年子女单独观看直播视频,从源头上降低被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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