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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8/6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针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执业期间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今天我将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的法律问题给大家予以讲解。


一、案情回放

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为了观赏效果,该村在内河堤旁栽种杨梅树,杨梅树系村委会所有。

王某是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王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但王某因年龄较大且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子女等人以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判决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某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王某子女等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王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王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王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王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理分析

问:那请问吴律师,村委会为什么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涉案景区并未提供杨梅采摘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也并不存在什么危险因素,故作为该景区管理者的村委会,已经尽到了其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王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李某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此,村委会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三、律师建议

问:吴律师,您能否针对本案给我们提出一些建议吗?

答:1.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可能考虑周全,针对所管理的公共场所或者所组织的活动,应当全面考虑评估其风险,并对可预见的风险做出相应防范措施。

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充分预见事务的危险性,约束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如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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