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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说法| 盘点创业者婚姻关系遭遇股权问题防范策略

发布时间:2020/7/20

当企业创始人婚姻问题遇上股权纠纷,看似无关实则大有影响。

婚变本来是让人惋惜的事情,若发生在公司股东身上,其影响层面可能又会复杂很多。股权是一项复合型权益,涉及自益权、共益权,涉及财产性权利,又涉及管理性权利。而婚姻关系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所以当这两个东西结合到一起产生的“化学作用”是十分复杂多样的。既可能影响男女双方,又牵涉公司的经营发展,还会影响其他股东、投资人,甚至公司员工、二级市场的股民等等,所以一旦处理不好,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是无法衡量的。


“土豆条款”早已经是陈年旧闻,可能有人不清楚,我简单介绍一下。

当年土豆视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爆发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争议是股权),在土豆网冲击纳斯达克上市的前夕,法院冻结了公司38%的股份。最后王微付出700万美元与前妻调解收场。等到王微解决完“家务”,重启IPO上市时,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优酷抢去了“中国视频网站第一股”,美国资本市场早已变冷。土豆上市首日便下跌12%,市值7.1亿美元,与优酷相差甚远。两家公司的差距越来越大,土豆逐渐走向没落。后土豆被优酷收购,王微宣布退休。土豆事件后来演变成风险投资机构研究的经典案例,成为风投机构和创业企业谈判桌上博弈的焦点之一,投融圈从此专门有了“土豆条款”。

从法律角度讲,“土豆条款”的起草方案有很多,比如要求创业者、大股东夫妻在上市前不离婚,或者退而求其次,离婚不得分割股权,否则视为重大违约;结婚或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 ,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等等。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认为土豆条款有不合理的地方。除了土豆条款之外,当婚姻关系遭遇股权问题应当如何防范呢,企业初设时的股权架构设计是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分以下三种情形设置方案:

1、创业之初,如果创始人已婚情形

我们建议可以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增加创始人配偶承诺书做为附件。比如配偶同意创业公司股权项下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表决权等管理性权益归创始人,若将来真的发生婚变,仅有权分割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不要求取得股东资格。还可以内部自行协商确定股权价值的方式,避免对股权价值无法确定引发官司。这些条款用来保证将来婚姻关系的变化,不会影响创始人的股权和控制权,使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2、创业之初,创始人是夫妻共同创业情形

两人的股权可以按照合适的比例登记。同时通过股东合作协议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形式将股权问题作出明确,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分配,将来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存在公司股权的重新分割问题。我国夫妻档创业公司很多,离婚后在公司仍然共事理性对待离婚的夫妻股东也很多。如果婚姻关系的变更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还可以设置一方退出条款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机制来防范婚姻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治理和稳定。这样处理后,也许不会出现李国庆“平分”俞渝股权后,自认为持股比例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并进一步在人民法院上演离婚股权分割大战了。

3、创业之初,创始人还是未婚的情形

这种情况股权分割相对容易和清晰,因为创业公司的股权属于创始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之后的股权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一般不影响公司控制权和企业治理。
但要提醒创始人注意,如果接下去还要孵化子公司或者搭建多层架构,建议以创业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建立多层架构设计,而不要以创始人个人名义对外设立公司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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