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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说法| 疫情期间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4/30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石龙律师,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龙,执业期间主要从事传统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涉税法律咨询及民商事诉讼等业务。

主持人:您好,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当头一棒,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压力确实大,裁员对于企业来说就成了最方便快捷的节省成本的方法。那么企业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最近我们也陆续接到了很多因为这次疫情,产生的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咨询。石律师,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呢?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小明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某美术辅导公司,职务为美术老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月。自全国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业绩急剧下滑,目前公司已经从2月1日持续停工至今,小明的工资也在1月份之后再未发放。今年3月31日,公司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公司给每位职工,凡是提供线上办公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补贴,未提供劳动的,暂停发放工资。小明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加上疫情裁员的需要,被公司予以辞退,直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小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20年2月整月工资并按照国家标准支付3月份生活费;2、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小明的仲裁申请,有效的保护了小明的劳动权益。

裁决理由: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依据相关法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法理分析

问:石律师,什么是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答: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给予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具体计算标准为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本案中仲裁委作出以上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中,仲裁委支持小明赔偿金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的,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取得工会同意后予以解除。但本案中,公司针对小明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未经上述法定程序,也未履行前期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前置义务,直接解除跟小明的劳动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以及《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小明2020年2月份整月工资和3月份的生活费。



三、律师建议

问:石律师,您能否站在劳动者和公司的角度分别提出几点建议呢?

答:作为劳动者而言:

一是要加强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要充分留存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以及入职时间、每月工资、违法解除等事实方面的证据资料。

二是一旦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要惊慌,也不要有过激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

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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