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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6/9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肖盟律师,针对"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肖盟,目前主要从事传统民商事业务。

主持人:您好,肖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销售合同逐年增多,关于此类合同,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2016年7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生产的胎菊烘干机一台,售价18万元;结算方式为先交付定金6万元,胎菊试烘成功后于2016年10月底付清余款12万元,并约定质保期一年。同年7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胎菊烘干机一台,并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B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因B公司未按时支付余款12万元,2017年8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B公司认为A公司销售产品不合格,属于三无产品,在试用期时出现质量问题,其要求维修,A公司技术员进行维修但未修好,机械本身设计有问题,无法修复,要求退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设备款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理由:

关于本案所涉烘干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书》对于质量并没有约定,亦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来确定烘干设备的质量标准,最终认定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法理分析

问:肖律师,您能简单讲一下我国法律对确定产品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

答:关于产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对于烘干设备质量标准并没有约定,该设备亦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A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有烘干设备的经营范围,则应当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来确定。

问:该案例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答:本案中,A公司按约交付了烘干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如果B公司发现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存在某种质量问题,其应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一年内提出质量异议,但自设备安装调试之日至起诉已超过一年质保期,B公司并未提交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向A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故法院对B公司所述的设备质量存在问题不予采信。


三、律师建议

问: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当事人在日后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您能否提几点建议?

答:1、当事人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对于产品质量标准应进行约定,且尽可能的明确、细化,避免产生分歧。

2、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沟通,而且便于证据的留存。

3、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未按照约定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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