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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名誉权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6/17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刘一飞律师,针对日常生活中“名誉权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一飞,主要从事行政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公司相关法律事务。

主持人:您好,刘律师,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微信群、朋友圈和微博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抹黑他人的言论,但这些言论却大多是谣言,因此给大家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就此,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王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李某系该小区业主,李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王某发生口角。李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王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王某从业主群中移出,该公司因李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某公司、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某多次在小区业主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王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给王某和某公司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王某和某公司的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支持王某和某公司的诉求,要求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向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二、法理分析

问::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由此我们可知,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无端污蔑、造谣、侮辱他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美容店内与王某发生纠纷,完全可以采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李某却利用小区业主群群主身份的便利,针对某公司、王某发表言论并使用王某照片作为配图,其对某公司、王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了不当言论的传播,李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某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某公司、王某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和王某的名誉权,李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律师建议

问:那么大众日常生活中,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答: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地发表言论。网络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情形严重者,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能成立侮辱罪或诽谤罪,将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为了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大家在上网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不要发布一些不和谐言论。

3.注意分辨网络上信息的真假,做到不造谣、不听谣、不信谣,从而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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