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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6/22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执业期间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

主持人:您好,吴律师,现在暴力性犯罪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涉及正当防卫的问题,那么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给我们讲解一下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呢?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李某与王某在烧烤摊前因同时拦截一辆出租车发生争执,李某打电话叫来了一同吃饭的朋友张某,后张某将李某送上出租车,王某因此心生不忿。在张某返回酒店途中,被王某和王某的朋友赵某拦住,赵某将手中的空酒瓶在路沿上摔碎,并拿着破碎的半截空酒瓶抵住张某腰部进入酒店,在酒店内王某与赵某对张某的头部进行拳打脚踢,为了制止两人的殴打,张某夺过赵某手中的半截空酒瓶胡乱挥舞,并不断喊着“退后退后”,并趁机逃跑。在挥舞中,张某不慎将赵某右侧颈部划伤,经鉴定为右侧静脉贯通伤,轻伤二级。后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批捕。经律师阅卷,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后,张某以正当防卫未被起诉。


二、法理分析

问:那请问吴律师,张某为什么构成正当防卫呢?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起因系被害人赵某寻衅滋事,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嫌疑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二,本案发生在被害人赵某的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之时,张某系为了制止赵某和王某的伤害过程中,无意将赵某划伤。嫌疑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嫌疑人张某受到赵某及王某对其头部的猛烈殴打,张某为避免被害人对自己实施更为严重的伤害,夺过“破碎啤酒瓶”,一边挥舞一边大喊“退后”以使自己能够离开现场,免受赵某、王某的伤害。故,嫌疑人张某具有明显的防卫意图,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四,嫌疑人张某在夺过赵某手中的“破碎啤酒瓶”并制止赵某对其殴打的过程中,无意将赵某划伤。其对侵害人赵某本人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最后,嫌疑人张某被赵某用利如匕首的凶器顶、刺,且头部被赵某实施猛烈殴打,人身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赵某的伤系张某在夺其手中的“破碎啤酒瓶”并制止殴打的过程中,无意划伤。故,嫌疑人张某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三、律师建议

问:吴律师,您能否针对当遭遇不法侵害时,如何做到正当防卫给我们提出一些建议吗?

答:1.进行防卫时必须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不能进行假想防卫,即不能是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如果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后进行的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是否超过限度,应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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