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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

发布时间:2020/6/26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郝圆圆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对培育和践行“革命英烈保护”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的郝圆圆,执业期间主要从事传统民商事诉讼及股权激励、尽职调查等公司治理非诉业务。

主持人:您好,郝律师,我们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您能否就其中“革命英烈保护”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给我们做些讲解?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2019年9月,瞿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居民陈某在该网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瞿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的媒体及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瞿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瞿某负担。

判决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而被告瞿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法理分析

问: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未提起诉讼,且本案系被告瞿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属于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故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三、律师建议

问:郝律师,您能否就遭遇网络名誉权侵权时如何有效救济提几点建议?

答: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本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人民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在收集了一定基础证据材料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查出侵权人真实信息,然后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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