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唐龙森律师,针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4万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唐龙森律师,主要从房地产法律事务、企业股权设计及纠纷处理、传统民商事案件等。
主持人:您好,唐律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有什么典型意义,请结合案例为我们大家分析一下?
律师:本案受到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我国法律对自助行为、私力救济尚无明文规定的背景下,本案对自助行为的分析与评判,能够在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的原则指引下,维护餐店业主为客人提供就餐服务而应当取得正常收益这种朴素的社会公德,传递正能量,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下该案的具体情况。
一、案情回放
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一行6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佘某某接李某电话后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 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马某等一行6人在佘某某、李某店中就餐,每人都有支付餐费的义务,就餐完毕后应主动支付餐费。但马某一行6人就餐完毕后却不打招呼不结账,自行离开,主观上存在过错。李某发现马某一行6人未结账离开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出门追赶,至交叉口追上马某等人,要求马某等结账,但马某等人仍拒绝买单并分散走开,主观上更为恶劣。李某见马某等拒绝结账,先打110报警,后打佘某某电话,寻求公私救济,处置恰当,无任何过错。马某见佘某某也追到,便欲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二被告与马某无任何身体接触,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马某声称佘某某持刀追赶,无证据证明。马某要求佘某某、李某赔偿医疗费用等4万余元,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二、法理分析
问:法院驳回马某诉讼请求的裁判理由是什么呢?
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佘某追讨餐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马某因本案造成的人身伤害各项损失是否因二被告的过错而应由其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店主夫妇追讨餐费过程中各项行为的性质。通常,消费者在进入饭店点餐后即与饭店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就餐后付款结账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利用餐饮行业先消费后结账的交易习惯逃避付款义务,显然违反合同法规定。
作为餐饮经营者,店主李某发现马某一行逃单后,在情况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警方救助时,有权采用不超过必要限度的私力救济方式。李某追赶逃单的马某,并要求其买单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的正当自助行为。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对侵权后果具有法定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时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没有赔偿的义务。
马某一行餐后不结账存在主观过错,在店主追赶他们要求结账时,仍拒绝买单并分散走开,主观上更为恶劣。李某寻求丈夫及警方救助处置恰当,二被告与马某也无任何肢体接触,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律师建议
问:唐律师,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遭遇到类似案例中这样比较紧急的侵权行为,如何以合法的形式自主救济,您能给我们提几点建议吗?
答:我国的民法既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民事主体寻求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但要注意以下自助行为行使的条件:
1.法律将公民的民事权利基本可以划分为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和形成权这几类,仅在当事人请求权遭受侵害,当事人为了保护请求权时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