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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说法| 福利院能否作为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0/7/26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王佳力律师,针对“福利院能否作为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王佳力律师,目前主要从事民商事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

主持人: 您好,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儿童福利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也是备受关注,请您结合该案例来谈一谈未成年人保护及检察院支持起诉等相关问题。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绍某某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其满月后不久,便被其父绍某甲抱送至大姑母绍某乙家中抚养。2013年,绍某甲、绍某乙的丈夫相继去世,而绍某乙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继续照顾绍某某,绍某某被安置在其小姑母绍某丙家中生活。然而,绍某丙无暇照看绍某某,无法保障绍某某读书、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导致绍某某长期处于流浪状态。2018年1月,绍某某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018年2月,救助站以绍某某属困境儿童身份为由,将其转移至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民政局和儿童福利院、政府与绍某某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儿童福利院担任绍某某合法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本案由政府督办,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判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指定儿童福利院为绍某某的合法监护人。

判决理由:

由于对绍某某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



二、法理分析

问:王律师,结合本案谈一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谁可以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

答:本案系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审理法院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但检察机关因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属性而更具有工作优势。

在正常社会生活中,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懂得或者不能够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比如农民工讨薪、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讨要抚养费、以及我们案例中的困境儿童监护人指定等,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通过依法支持其提起诉讼的方式,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问:王律师,您能结合本案,简单讲一下法律对于指定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有关组织或部门同意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以及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由于对绍某某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为切实保障绍某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等实际问题,该院依法判决,指定儿童福利院为绍某某的合法监护人。



三、律师建议:

问:王律师,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答:1.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困境儿童,可以积极帮助他们联系民政部门、社区委员会、检察机关等组织。

2.如若遇到农民工讨薪、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讨要抚养费,或者重要公共利益受损等其他弱势群体维权,专业性强、维权难度大、受损面广的案例,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支持适格原告进行起诉。以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彰显司法善意。

3.最后,我也建议我们的律师同仁,能够多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多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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