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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从最高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看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9/9/20

近年来,由于于欢故意伤害案、昆山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事件,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学界的一个讨论焦点。今天我们就从最高院指导案例93号即“于欢故意伤害案”来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被告人于欢的父母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分两次向吴某、赵某借款135万元高利贷,至2016年1月累计已还款183.8万元,并用于欢名下一套房屋为其中25万元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1。后因为还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苏某夫妇亦未再还款,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4月13日,双方在通过他人调解之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但4月14日,于欢与其母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于是当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等人到源大公司讨债,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法理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可知成立正当防卫须具备(1)不法侵害应当确实存在;(2)不法侵害应当正在进行;(3)防卫之对象应当为不法侵害实施者本人;(4)防卫者必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要有防卫认识和意志;(5)要求防卫行为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于欢与苏某的人身自由正持续地受到非法拘禁,并伴并伴有侮辱人格和对于欢推搡、拍打等行为。于欢与其母想要离开现场时,杜某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杜某2等人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的捅刺行为显然无法构成上述特殊防卫。

最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所有条件基础上,仅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而本案中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律师建议

总而言之,当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尽可能的保持冷静,在保证自己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的前提下,再寻找机会反制不法侵害人。另外,在面临的法益侵害并不紧迫、危急情况下,反制不法侵害人时,亦应当保持理智,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对对方的伤害,尤其切忌产生报复心理,在对方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后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要避免造成防卫过当乃至故意伤害。

但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我们则应当以保护自身安全为首要,尽自己所能使自己摆脱危机,但当对方丧失反抗能力时,我们则应当及时停手,若情况允许,可拨打电话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前来救助不法侵害人,我们在确认自身安全情形下,也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救治不法侵害人,降低损害。避免正当防卫行为转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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