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803-6657
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12/20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李锋律师,针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锋,目前主要从事传统民商事业务与刑辩业务。

主持人:您好,李律师,近年来,中国暴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因暴力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被告人A与被害人B各自到某市C烧烤店吃饭。饭后A与B因结账问题在店门口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A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刺B右腋处一刀,B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B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A与被害人B因吃饭结账发生争执,A持刀刺中B腋部,A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B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A非法伤害B身体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起因于生活琐事,考虑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有积极救治行为,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法理分析

问:法律对于故意伤害罪及量刑是咋样规定的?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致使被害人死亡,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答:因为本案中被告人A持刀刺中B腋部,腋部非致人死亡的重要部位,且被害人B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结合被告人A在案发后及时送医的行为,可见被告人A只有伤害被害人B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需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并不具有。


律师建议

问:那么李律师,请问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了暴力侵害,要如何留存证据才能有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答:一方面,一定要及时拨打110 报警,民警出具的报警回执、询问笔录都能成为后期维权的有公信力的证据。

另一方面就是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健康,要及时就诊,在暴力侵害行为发生后立即至医院就诊是取得的伤情记录的前提条件。被害者注意保存、收集受案(报警)回执、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受伤伤口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乃至不法侵害行为人出具悔过书等证据,构成尽可能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损害的事实及程度,才能为后期主张赔偿提供充足依据。


(本期案例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虚构)

联系电话:

400-803-6657

邮箱:

jd114@163.com

律所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10层

扫一扫关注官方订阅号

©2020 金镝律师保留一切权利 陕ICP备18014969号-1
请填写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