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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就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浅析“避风港”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1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赵斌律师,针对“著作权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赵斌,目前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传统民商事业务。

主持人:您好,赵律师,实践中,大家对知识产权侵权了解较少,尤其是当自己的作品未经允许出现在网络上,不知如何救济,就此,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张某于上网时发现,A网站未经允许于站内刊载了其拍摄的名为“美丽风景”的照片一张。后张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网站立即停止使用该照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A网站主张,本网站为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网站刊载的图片均由第三方或用户自行上传,且网站自收到法院传票时,已将该照片从网页中删除,因此依据“避风港”原则,网站并未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就该项请求判决,A网站侵犯了张某对照片“美丽风景”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赔偿人民币800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A网站于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删除照片“美丽风景”,但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因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传照片的用户名称、注册时间、方式及经常登录的IP地址,故无法确定上传照片用户的具体信息,不能认定照片由A网站以外的他人上传。且经现场勘验,A网站对论坛文章进行过排版、修改。因此,应认定A网站系该图片的直接提供者。构成侵权。


二、法理分析

问:请问赵律师,案例中提到的“避风港”原则是指什么?那么实践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好的,主持人,首先“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若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免责。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在本案中,首先A网站并未载明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其次,A网站对“美丽风景”提供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以外的加工、推荐等帮助,故照片“美丽风景”的呈现是网站与服务对象共同合作完成的,因此,A网站并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在实际生活中,就如何维护权利人相应权利,您能否从各自主体角度提几点建议?

答:1、对著作权所有者而言,应于发现侵权事实后立即固定保存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为日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因未及时删除作品、断开链接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提供便利)。

其次,第一时间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及时止损。最后若服务对象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恢复被删内容,则权利人应尽早与其协商解决,万不得已,使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2、对服务对象(广大用户)而言,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若发现他人恶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文章内容或断开链接等服务,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说明,要求其恢复内容或链接。

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于收到权利人、服务对象通知书后,立即删除/恢复相关文章或链接,此外,对于某些显而易见的侵权事实,应主动及时履行删除、屏蔽义务。


(本期案例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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