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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说案说法| 机动车闯红灯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


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陆优杰律师,针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优杰,目前主要从事商事方面的业务。

主持人:您好,陆律师。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律师:好的。


一、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9日09时许,被告A驾驶轿车沿某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通过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原告B及其妻子朱某受伤,后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30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在该起事故中,凭现掌握的证据无法查明该起事故成因,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审法院酌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朱某死亡9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负10%的责任。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B金额420000元。二、被告A支付原审原告64854.5元。

原审被告A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身应承担50%而非9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通过路口,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本案中受害人朱某未佩戴头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尚在合理裁量范围之内,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缺乏有效依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理分析

问: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原告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答:(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问: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死者朱某自负10%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因受害人未佩戴安全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情判定其自负10%的赔偿责任。

答: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现场照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或责任认定书。被侵权人还应当注意保存好就医发票、住院、治疗证明、交通发票等材料。

同时,应注意到,2019年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陕西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发布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律师建议:

问:针对本案出现的相关法律风险,能否提供一些建议?

答:一、车主应尽量购买足额的商业三者险,本案中,被告购买的商业三者险显然过低,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被侵权人的损失。最终被告只能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的费用。

二、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中,被告违反交通信号灯是事故发生并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驾驶员应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如果死者朱某也佩戴安全帽,很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主持人:好的,感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陆优杰律师百忙之中的分享,感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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