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期“说案说法”西安高新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针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及被侵权时的救济途径”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就上述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一个简单案例来讨论一下。
一、案情回放
a公司于2013年开设“蓝天”面馆,次年,其将“蓝天”申请注册为商标用于面馆经营。2017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本市内开始大量开设“蓝天”咖啡馆,出售咖啡、甜品并提供相应餐饮服务,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对a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a公司与b公司沟通无果后,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蓝天”商标并赔偿因其侵权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b公司经营的咖啡馆与a公司经营的面馆关联性较大,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而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侵权。因此,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咖啡馆上使用“蓝天”商标,并赔偿a公司相应损失。
二、法理分析
问:您能将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给我们讲解一下吗?
答:好的。本案是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最简单的一种,我们可以透过这种简单、典型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商标法是如何保护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也就是说,只要属于以上任意一种情形,均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利。本案涉及的规定为上述规定第(二)种: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律师建议
问:您能对上述规定给我们做一个简要的讲解吗?
答:好的。现实中,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五花八门,但是最常见、最典型的一般都是本条第(二)项的情形。这一款规定包含三种情形:
第一,同种商品,近似商标。
即,在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第二,类似商品,相同商标。
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三,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上述行为都可能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以及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当然,我们讨论的法律保护的前提均是:被侵害的商标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如果不是注册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几率非常小、难度非常大。
并且,长时间使用某一商标而不予注册,很有可能被他人抢注,维权难度非常大,耗时很长,一般需要两年左右,成本也很高。而且,商标存在争议的商品或服务,在进出口、进驻网上商城或者线下商场以及加盟合作时,都存在诸多障碍和风险。
因此,商标的注册以及注册的是否合理,关系到一个企业短、中、长期的发展及利益,不容忽视。
问:如果我们的注册商标权被侵犯了,应该如何维权呢?
答: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程序简单、证据要求较低、当事人成本较低、效率较高、但力度有限的特点。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侵权案件,建议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而法院诉讼重程序、重证据、当事人成本较高、具有较高强制力、但效率有限,因此,如果案情复杂、标的较大、侵权后果严重的案件,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
(本期案例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