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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新冠肺炎期间西安市企业有序复工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0/3/6


目录

 

第一篇 稳岗就业政策1

一、社保补贴1

二、阶段性吸纳就业补助1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2

四、阶段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3

五、企业复工返岗补贴3

六、核酸检测筛查的费用4

第二篇 财政支持政策4

一、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4

二、减免企业房租4

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5

四、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5

五、强化产业引导6

六、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6

七、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6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7

第三篇 税、费优惠政策7

一、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7

二、税费免、减优惠7

三、有关捐赠税收政策8

四、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9

第四篇 金融支持政策9

一、加大信贷支持9

二、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10

三、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10

第五篇 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10

第六篇 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15


第一篇 稳岗就业政策

一、社保补贴

1、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

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3、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4、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吸纳就业补助

集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保障西安市企业用工,10亿元专账资金支持西安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

1、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西安市企业新招用员工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步缴纳社会保险的,100人及以上的、300人及以上的、5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照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3、西安市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

4、西安市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5、西安市企业招用符合条件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60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6、疫情期间,人力资源企业成功介绍一人就业、企业成功吸纳一人就业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的补助。(2020年2月20日,陕西省人社厅《返工用工服务五条措施》)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

1、对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60%,返还资金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费发放。

2、对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小微企业,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2019年度西安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20元/月× 人数 × 3个月)。

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6个月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2019年度西安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20元/月× 人数  ×  6个月)

四、阶段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1、西安市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2、西安市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3、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4、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五、企业复工返岗补贴

1、对复工复产的西安市企业通过包车、包用铁路列车专门车厢等方式,组织集体接送员工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2、对自行返工人员的交通费,参照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贴。

六、核酸检测筛查的费用

对于外地返回西安的复工人员及西安市企业新招录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筛查的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篇 财政支持政策

一、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

1、企业防疫体系建设投入补助。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3、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

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4、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

5、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

二、减免企业房租

1、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

2、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

3、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

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

四、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

五、强化产业引导

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

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

六、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

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

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

七、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

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西安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西安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

对当年西安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

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第三篇 税、费优惠政策

一、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

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二、税费免、减优惠

1、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2、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5、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7、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

8、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11、免征民航企业交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篇 金融支持政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

1、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

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

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三、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


第五篇 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

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

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

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

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

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

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

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

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

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

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十三、降低运营成本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第六篇 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免、降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二、社保费减免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贷款利息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电价

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五、房租减免

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说明:以上政策,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遵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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